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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司法救援?

发布日期:2022-12-25 09:08

本文摘要:【裁判要旨】1. 针对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予以处置惩罚的,相应部门应看成出相应的处置惩罚。2. 关于退休人员身份问题,法院认为,退休人员身份可能引起社会保险补缴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免去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予以观察、核实、处置惩罚的相关义务,故该事由不能成为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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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 针对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予以处置惩罚的,相应部门应看成出相应的处置惩罚。2. 关于退休人员身份问题,法院认为,退休人员身份可能引起社会保险补缴实际操作方面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免去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予以观察、核实、处置惩罚的相关义务,故该事由不能成为社会保险治理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裁判文书】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05行初407号原告詹玉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向阳区。被告北京市向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向阳区管庄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

原告詹玉顺(以下称原告)不平被告北京市向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称被告)举酬金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被告委托署理人龚志伟到庭到场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就原告反映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退休金损失一事作出《关于退休职工詹玉顺反映退休金损失一事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内容如下:经北京市社会保险治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收缴子系统查询,原告现在的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2015年1月由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为原告管理退休手续,自2015年2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考核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第六条的划定,原告向被告反映因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退休金损失一事,不属于被告的受理规模。原告诉称,原告退休前发现企业少、错、漏、扣而未缴社会保险费,多次前往被告投诉反映,被告于2016年3月出具《回复》,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申请至北京市东城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被受理,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被驳回,裁定理由为非统领规模。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划定》,被告有挂号、征收、支付、考核等基本养老保险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企业少、错、漏、扣而不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履职,考核征缴纠正,但推诿至法院属乱作为,且造成原告退休金恒久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讯断打消被告作出的《回复》;讯断被告推行法定职责,考核企业少、错、漏、扣而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并出具考核效果。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质料和执法依据:(一)证据质料:1、《回复》;2、《北京市东城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3、(2015)东民初字第06564号《民事裁定书》;4、2016京02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1-4证明原告根据被告见告的方法去仲裁和起诉,但都行不通;5、迁址通告;6、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据5-6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住处一路之隔,原告多次投诉反映属实;7、《投诉反映》,证明原告退休前投诉反映,被告不履职、乱作为原因拖延至今;8、被告便条、缴费比例说明一览表;9、向阳区养老保险待遇批准实用手册书面摘页;10、参保人员补缴信息;11、养老金盘算公式;12、单元补缴基数差需提交质料;13、向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流程通知。

证据8-13用以证明原告退休前数次投诉时,被告长时间不履职、乱作为,提供的找单元、去仲裁、上法院的相关资料,证实原告投诉及被告不履职事实。(二)执法依据:1、《社会保险法》;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划定》(183命令);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考核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8号)摘要。

原告以上述依听说明被告负有法定社会保险考核职责,不履职、乱作为违法,侵害原告正当权益。被告辩称,经北京市社会保险治理信息系统、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收缴子系统查询,原告现在的缴费状态为:(终止)退休,并从2015年2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考核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第六条第二款对已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解决途径作出了明确划定,因原告属于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根据上述划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相应的赔偿。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质料和执法依据:(一)证据质料:北京社会保险治理信息系统截屏打印件,证明原告为退休人员。(二)执法依据:1、《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考核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8]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被告以上述执法和文件证明受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相关机构为劳动仲裁部门,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受理规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料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诉《回复》的内容,本院予以采取;证据2-4能够证明原告就涉案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诉讼的情况,本院不持异议;其他证据不具有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本院予以采取。凭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55年1月22日出生,2015年1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为其管理了退休手续,自2015年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密现单元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存在少、漏、错、扣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遂到被告处投诉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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